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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转导师:
(一)导师因故无法履行指导职责或调离我校;
(二)其它与导师相关的情形。
二、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所学专业停办;
(二)学校学科发展需要;
(三)其它原因。
三、下述情形下申请转专业者,原则上不予批准:
(一)个人培养计划中尚有不及格课程;
(二)已参加资格考试、开题报告、中期检查等关键培养环节的考核但未通过。
四、研究生申请转导师或转专业,应在入学一学期后、基本学习年限期满一学期前进行,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本学科内转导师的,由本人在交我办中提出申请,经原导师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导师同意,且所转入的导师名下同届人数必须符合当年的学院名额分配办法,并落实培养条件后,由所在培养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如当事方有不同意见,由研究生院会同有关学院协调,报主管校长裁定。必要时可召开校院二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二)校内转专业的,由本人在交我办中提出申请,经原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同时经拟转入培养单位考核通过,并落实新导师和培养条件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三)跨一级学科办理转专业时需对研究生前一阶段的学业成绩进行合格性评估,由拟转入培养单位有关委员会组织实施,并在拟转入培养单位进行公示。
(四)学生因导师离职而暂未安排新导师期间,其学业由学院(系)研究生分管领导负责落实指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