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上海交通大学学籍、学历与学位管理办法

日期:2020-11-30 阅读:11265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学校按照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新生体检查明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明确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通过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医疗费用按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处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康复证明(病毒性肝炎患者需提交恢复入学资格前连续三个月的正常肝功能检验审核合格者,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报告;肺结核患者需提交痰菌阴性的检验报告)申请入学,同时凭学校招生办公室的通知来校医院复查或审核。复查或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一天为缴费注册日,第二学期开学前一天为注册日。学生须在缴费注册日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缴费手续,未缴费学生不能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必须凭学生处出具的暂缓缴费证明办理报到手续,已缴费学生持学生证、校园卡和缴费凭证根据通知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向学院出具请假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逾期两周不能报到或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应该缴纳的费用,无故不按时缴纳费用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直至取消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但学生获得资助后必须尽快缴纳学费和其他应缴纳的费用。

  第二节 纪律与考勤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照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参加各门课程的课堂教学、实验教学以及其他各项教学环节,并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上课应遵守课堂纪律。自修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得妨碍他人。

  第十五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以及学校组织的其他集体活动都应实行考勤,考勤由任课教师或活动组织者负责。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学校所规定的教学和实践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或请假逾期者,作旷课论。旷课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教学实践环节按每天六学时计,学校安排的有关活动,每天按四学时计。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医院或有关证明。请假在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班主任、班级辅导员或指导教师审批(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审批),并报院(系)办公室备案;三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由院(系)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审批;一个月以上的由院(系)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主任)签署意见,报学校教务处审批。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恪守诚实守信,努力培养自己高尚的道德情操、社会责任感、使命感,相互间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三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八条 为保证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合理安排学习进程,在读学生每学期应按照本专业培养计划要求修读完成一定学分的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见习、实习、课程设计与毕业设计等)。

  部分学院的学生,还必须满足所在学院修读课程的特殊要求。如:医学院学生每学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规定要求选课。密西根学院学生每学期必须按培养计划要求修读不少于12个学分的课程。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包括理论课、实验、见习、实习、课程设计与毕业设计等)。考核成绩与所得学分均记入成绩大表,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生无故旷课或缺课的时数超过(含达到)一门课程(不包括见习、实习)教学总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达课程作业量的三分之一,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该课程必须重修。

  学生一学期中缺做实验、实习时数达五分之一或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该实验、实习必须重修。

  第二十条 凡缺考、考试作弊或违反考核纪律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同时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第制(A、B、C、D;P、F)记分(详见《上海交通大学学分制课程修读管理规定》)。

  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修读完成某门课程,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对分几个学期修读而每个学期分别考核的课程,则分别计算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考查课程在期末考试前结束,考核成绩采用合格/不合格(P/F)记分。考查课程由平时作业、实验报告、课程总结、测验等方式给出成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该课程学分和成绩根据学校规定予以转换和认定。

  第二十三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修。体育课的成绩以学生课内学习成绩和课外锻炼活动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由学校安排保健活动,认真参加锻炼后,可视为体育课及格。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每年参加一次《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测试。学生《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三好学生,奖学金评选;学生毕业当年,《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肄业处理(因病或残疾学生,凭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可准予毕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所修课程的成绩有疑义,可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学分制课程修读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申请查询。

  第四节 免修、缓考、重修与免听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根据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参加选课,并对自己的选课行为负责,同时必须参加选定课程的教学活动。

  医学院学生必修课原则上以班级为单位选课。重修、补选课程必须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所在院系教学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二十七条 平均积点在3.0以上(含3.0)的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途径已掌握了某门课程,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可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免修考试或本学期该课程等同课程的期终考试,考试成绩在80分或B+以上(含80分或B+),可准予免修,成绩以“P”计入成绩大表。未获准免修的课程成绩不计入成绩大表中。

  英语、“两课”、体育、军训、临床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实验、课程设计等)等课程不能申请免修。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病不能正常参加考试,必须填写缓考申请表和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相关证明,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到教务处教学运行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其他原因原则上不办理缓考,如有特殊情况须报教务处教学运行管理办公室和教务处分管处长审批。

  缓考手续必须在该课程考试前办理,本人因病不能办理者,可由班长或家长持有关证明代为办理。考试后不予补办手续。擅自缺考的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

  第二十九条 缓考、考核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原则上必须重修;不及格的选修课程可选修培养计划同一模块中的其他课程或重修该课程。重修课程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和缴费手续。重修课程考核成绩在成绩记录表中均做记载,归入学籍档案的成绩大表也同时记录课程所有的修读成绩。

  学生须重修的课程,如符合报名条件,也可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重修免修考试一次。考试及格,可视该课程考核合格,成绩以“P”计入成绩大表,不列入积点计算(医学院学生以60分计入成绩大表,积点按1.0计算),未通过及缺考成绩以“F”计入成绩大表,列入积点计算。如考试不及格或报名后放弃考试,该学期不得参加课程重修,必须在以后学期择期重修。

  第三十条 (本条目不适用于密西根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情况可申请课程免听:

  (一)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如果平均积点不低于3.0,经本人申请,指导教师和任课教师同意,所在院(系)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可采用自修方式免听部分课程;

  (二)如学生选修或重修课程的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在开学两周内经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后,可免听其中一门课程的冲突部分或全部,但必须完成规定的作业;

  (三)重修课程免听须按标准缴纳重修费。

  对于考核成绩在41分以下的课程或该学期受到退学警告的学生,重修课程不得申请免听。如申请的免听课程包含实践教学内容,则该部分内容必须修读,不能申请免听;“两课”、体育、军训及实践教学环节(实验、课程设计等)等课程一律不能申请免听。

  (四)重修已通过课程不得申请免听;医学院课程不得申请免听。

  第三十一条 (本条目仅适用于密西根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

  后修读关系的课程,先修课程必须达到后续课程教师制定的标准后,方可修读后续课程;未达到该标准的先修课程必须重修至符合要求。

  第五节 转院系(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经国家招生统一考试,按志愿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转学:

  (一)个别学生入学后出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宜在本校原院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等学校别的院系(专业)学习者;

  (二)学校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我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四条 经国家招生统一考试,按志愿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院系(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转院系(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须提供报刊文章、学术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院(系)推荐,经转入院(系)组织专家考核,证实其申请转入院系(专业)确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符合学校自主选择专业的有关要求,由申请转入学院组织专家考核并经教务处审核通过而被录取者;

  (三)个别学生入学后出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院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院系(专业)学习者;

  (四)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经研究决定,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院系(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院系(专业):(一)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者;(二)委培生、定向培养生未经原单位同意者;(三)申请由低批次录取本科转为高批次本科者,或由提前批次转为第一批次者;(四)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六条 转院系(专业)或转学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两周内办理。学生转院系(专业)后其培养计划及考核标准按转入院系(专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院系(专业)或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符合学校自主选择专业的有关要求,按《上海交通大学本科学生自主选择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二)其他类别校内转院系(专业)学生,原则上学生高考成绩不得低于转入专业的高考录取分数线;同时学生本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并向拟转入学院推荐,在转入学院(专业)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经拟转入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教务处和主管校长审批。

  (三)因医院教育特殊性,医学院内原则上不受理转专业。

  (四)申请转入其他学校者,除经两校同意外,还须由学校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须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院系(专业)或转学应办理学分转换与成绩认定手续,并按照转入院系(专业)要求加修或补修相关课程。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学生休学次数累计不得超过两次,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段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含三分之一或六周)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包括病、事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含)以上者。学生休学由院系教务办公室负责通知学生填写《上海交通大学休学审批表》(因病休学者,需出具医院相关证明和校医院意见),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三)自费出国留学学习的学生须按《上海交通大学关于本科学生自费出国留学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家庭特殊困难、创业等原因需中途停学,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学籍一至二年。

  (二)其他特殊情况,由院系教务管理部门和学生管理部门会审后报所在院系教学院长批准,最后报教务处审批准否休学及休学期限。

  因本条中所列情况申请休学只能办理一次,且只在正常教学周内办理,考试周和夏季学期不授理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因病休学学生的待遇。

  第四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不享受奖学金。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享受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障,休学期间的就诊,本市学生应在学校定点医疗机构,非本市学生应在当地二级甲等以上的公立医院。就诊费用凭医院正式单据及就诊病历复学后到学校校医院审核报销。本市学生报销截至时间最迟不能超过当年年底。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五)学生在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不得在校上课。

  第四十三条 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该学年所交学费、住宿费经休学学生申请,教务处等部门核准后,参照以下标准予以退还:

  第1学期第4周(含第4周)之前办理完休学手续者,退还9/10学费。第5周至第8周(含第8周)之前办理完休学手续者,退还4/5学费。第9周至第12周(含第12周)之前办理完休学手续者,退还7/10学费。第13周至第16周(含第16周)之前办理完休学手续者,退还3/5学费。第16周至学期结束前办理完休学手续者,退还1/2学费。

  第2学期第4周(含第4周)之前办理完休学手续者,退还2/5学费。第5周至第8周(含第8周)之前办理完休学手续者,退还3/10学费。第9周至第12周(含第12周)之前办理完休学手续者,退还1/5学费。第13周至第16周(含第16周)之前办理完休学手续者,退还1/10学费。第16周至学期结束前办理完休学手续者,不再退还学费。

  退学学生住宿费按照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疾病痊愈的诊断证明(病毒性肝炎患者需提交复学前连续三个月的正常肝功能检验报告;肺结核患者需提交痰菌阴性的检验报告),并经学校校医院复查或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因病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持校医院复学通知单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经教务处审查批准备案,办理复学手续。

  (三)因签证等原因未能出国者,自休学起一年内的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办理可以办理复学手续。

  (四)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五)因其他原因办理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内通过学院教务办公室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教务处审查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六)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如发现有伪造诊断证明者取消复学资格。

  (七)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八)休学到期二周内无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九)春季学期复学缴纳学费总额的一半,秋季学期复学缴纳学费总额。

  第四十五条 因病休学但不办理休学手续或者已申请复学尚未批准者,不得自行回校上课。

  第七节 退学警告、退学

  第四十六条 (本条目不适合密西根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

  学校对于平均积点低于或等于1.7的学生,给予退学警告。平均积点(GPA)为学生上一学期所有修读的课程(春夏学期修读的课程统在一起,含不及格课程、重修课程)学积点总和除以学分总和。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已受到一次退学警告,第二次又达到退学警告标准的;

  (二)休学期满未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经过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已经签订国防生协议的学生解除协议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第四十九条 学生退学必须填写《上海交通大学退学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由所在院(系)领导签署意见,经教务处会同学生处审查后,报主管校长审批,最后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

  第五十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各种原因中途离校的学生,其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过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而生活不能自理,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办理退学手续。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四)经退学学生申请,学生所缴该学年学费可以按照以下标准退还:

  第1学期第4周(含第4周)之前办理完退学手续者,退还9/10学费。第5周至第8周(含第8周)之前办理完退学手续者,退还4/5学费。第9周至第12周(含第12周)之前办理完退学手续者,退还7/10学费。第13周至第16周(含第16周)之前办理完退学手续者,退还3/5学费。第16周至学期结束前办理完退学手续者,退还1/2学费。

  第2学期第4周(含第4周)之前办理完退学手续者,退还2/5学费。第5周至第8周(含第8周)之前办理完退学手续者,退还3/10学费。第9周至第12周(含第12周)之前办理完退学手续者,退还1/5学费。第13周至第16周(含第16周)之前办理完退学手续者,退还1/10学费。第16周至学期结束前办理完退学手续者,不再退还学费。

  退学学生住宿费按照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五)退学学生应自学校批准之日起15天内办妥一切离校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者,可以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和学校批准,适当延长至30天。

  (六)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今后也不开具任何修业证明。学生所在学院学生组负责到学校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户口随同学生档案一并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并由保卫处会同其所在院系令其限期离校。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五章中有关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节 毕业、学位与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制与毕业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即最长学制(含休学)一般不得超过规定学制二年。规定学制参照《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最长学制自学生入校之日起计算。学生在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后,应提前一个学期向所在学院申请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由所在学院进行资格审查。学生提前达到毕业资格者,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教务处审批,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后可提前毕业。

  除临床医学(各年制)、口腔医学、护理专业外,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完成所在专业本科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获得该专业本科毕业要求的总学分后,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密西根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同时获得交大与密西根大学联合颁发的学习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位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符合第二学科学士学位规定的,可授予第二学科学士学位。

  对于具有下列任一情形的学生,毕业一年后(最长学制期限内)方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一)在校期间因违反学业诚信行为受到记过(含)以上处分者;

  (二)在校期间因违反学业诚信行为受到两次(含)以上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者。

  第五十四条 结业与肄业

  结业:学生在最长学制内修读了所在专业本科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但个别课程(含理论课、实验、见习、实习、课程设计与毕业设计等)不及格,未达到该专业本科毕业要求的总学分,根据下列情况做结业处理:

  (一)规定学制结束前或延长学制期间仍有部分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申请结业。

  (二)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

  (三)最长学制结束仍有部分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做维持结业处理。

  (四)根据学校临床医学(各年制)、口腔医学、护理专业综合考试规定应当给予结业的。

  肄业:因各种原因,学生未能完成所在专业本科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而退学或在最长学制内仍有部分所在专业本科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尚未修读,做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规定学制结束前学生可根据自己学习情况申请延长学制,延长学制以学期为单位(医学院学生延长学制以学年为单位),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并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结业学生不得申请延长学制。

  规定学制结束前未办理延长学制手续的学生,学校根据其课程修读情况做毕业、结业、肄业处理。延长学制在每学期开学4周内办理,逾期不再受理(医学院学生延长学制需在学年第一学期2月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十六条 对于结业学生考核未通过的课程,允许其在最长学制结束前申请返校重修(可以按照《学分制课程修读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申请免听)。重修考核及格后,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并授予学士学位。逾期仍未通过或自动放弃者以后不得再申请参加重修,维持结业。结业学生在重修课程期间发生考试作弊或其他严重违纪行为(按规定,在校生将受到纪律处分)时,将终止其学业,学生维持结业。

  学生须在重修选课时即提交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换领申请,教务处每年分2月和9月两次受理结业学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换发申请,换领后的毕业证书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须做全面鉴定,其内容应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实践、健康状况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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