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交外〔2017〕8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随着学校本科培养工作的不断完善以及国际化战略的实施与深入推进,学校及各学院(系)与和国外、港澳台地区高校间的学生交流合作日益增多,为进一步规范与加强我校公派本科生出国(境)学习交流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派交流生指按学校或学院(系)的要求,派往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高校进行学习、研究、交流、实习或参与特定项目活动的在校注册本科学生。公派交流生分为校级公派交流学生和院级公派交流学生,统称公派交流学生(简称“交流生”)。
第三条 学生必须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学院(系)的指导下办理对外交流事务,凡自行与合作高校联系的视为个人行为,不列入公派交流生计划。
第四条 医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学院可另行制定公派本科生出国规定,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校级交流生的选拔和推荐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组织。正常选拔流程为:通知发布、校内网申、面试选拔、选拔结果公示、对外推荐。学生在校内网申期间,需提交学生本人以及担保人(学生的父母)签署的《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海外交流项目责任告知书》。
第六条 院级交流生的选拔、推荐以及与合作高校的联络由学院(系)按照学院(系)协议要求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各学院(系)需在秋季学期结束前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提交该学年本科生海外交流情况报告。
第七条 获得校内推荐名额的学生,无特殊原因,被推荐者不得退出该项目,否则将不能参加之后学校公派交流项目。
第八条 港澳台籍、外籍本科生原则上不能申请原籍所在地学校的交流项目。
第九条 交流生在收到海外高校的正式邀请函或录取通知书后,应到校出入境管理与服务中心办理因公出国(境)申请。交流生需严格按照邀请函或录取通知书上的学习时间安排出行和返回时间。完成因公出国(境)申请后,校级交流生的批件原件需交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院级交流生的批件原件需交至学院(系)。
第十条 对于特定的项目(如双学位项目),交流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或学院(系)签署《行前承诺书》,按照学校或学院(系)的要求完成本科学业的相关规定,承诺书一式三份,分别交由学院(系)、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及交流生本人保管。
第十一条 交流生在完成上述手续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将交流生信息(含学费信息)报至教务处,学校为其保留交流期间的学籍。如未完成上述手续,将按未按期注册处理。
第十二条 交流生在外学习期间应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经济偿还能力的人作为国内担保人(建议为自己的父母),并向学校及学院(系)提供担保人的准确联系方式。如在交流期间更换担保人,交流生必须提前通知学校及学院(系),并签署新的《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海外交流项目责任告知书》。
第十三条 交流生必须于行前购买与其在外时间匹配的医疗及人身意外保险。
第十四条 交流生在国(境)外学习期满必须按时返回,不得擅自变更返回时间,也不得擅自转到第三地学习或工作,否则视为违约,学校将取消其学籍。如有特殊原因,必须提前60天提交申请材料,经学院(系)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提前一个月办理相关手续,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将相关交流生信息报至教务处。
第十五条 交流生在外交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含延期申请),双学位项目除外。
第十六条 各学院(系)应加强对交流生的思想教育、业务学习以及海外安全指导,指派专人作为联系人,建立定期联系、指导制度。
第十七条 交流生在海外期间的选课学分需与合作高校本科全日制学生所修学分相近,所选课程应与本校本专业培养方案相近,必须提前提交学习计划并获得学院(系)认可。
第十八条 交流生在海外交流期间,每学期可申请免听不超过6个学分的必修课,但必须如期参加课程考试,以考试成绩作为该门课程考核成绩。
第十九条 交流生到达境外驻地一周之内,应及时将住址、联系方式通知担保人、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派出工作负责老师、学院(系)指导教师,以便保持联系。
第二十条 交流生在外学习期间,同时受上海交通大学及对方大学的校纪校规约束。应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民俗习惯和道德规定。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并与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中央驻香港、澳门联络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系,定期向学校或学院(系)汇报学习和工作的进展情况。如有任何不正当行为,需自行承担所造成的后果,并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成团组的交流项目,交流生需遵守“同进同出”的规定,不能随意更改行程。
第二十二条 交流生在外学习期间,须对自己的安全负责。交流生应具有安全防范意识,在外保持集体行动,不参加危险项目。
第二十三条 交流生无论是在交流期间还是返校后,都要积极为后续项目的成员提供指导和其他帮助。返校后,应参与对项目的后续评估,在返校后一周内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提交《交流总结》,如遇寒暑假,可顺延至新学期的第一周。
第二十四条 交流生返校后根据《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学分转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申请办理学分转换与成绩认定手续。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